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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乐体育网页版登陆 发布时间:2025-06-15 08:26:11 人气:1
1972年1月出生,东亚股份控制股权的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福州市仓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东亚股份及控制股权的人徐国平信息公开披露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东亚股份和徐国平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东亚股份及徐国平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0年9月,东亚股份及控股子公司福建省神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重工)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公司)分别签订《技改工程合同》《环保工程总承包合同》《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东亚股份、神力重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别承包中谷矿业公司技改工程、环保工程和厂房钢结构工程(以下统称中谷矿业工程建设项目)。中谷矿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际施工,东亚股份通过虚构验收单、虚构成本对应的货物和劳务采购等,确认项目收入206,706,811.73元,结转成本140,071,319.96元。该项目大部分回款来自东亚股份、神力重工和徐国平,通过多次资金循环形成虚假回款。
2021年,东亚股份分别与福建福强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强住工)、福建浦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泰重工)、福建永同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吴航拉丝车间钢构工程等3个工程的钢结构(以下统称钢结构项目)。2021年,东亚股份对钢结构项目确认相关营业收入131,444,690.26元,结转经营成本144,974,003.03元。
经查,上述钢结构项目系虚构:福强住工、浦泰重工否认与东亚股份签订相关合同,东亚股份承认其承包钢结构项目系虚构;该项目大部分应收款通过签订虚假《债权债务三方转让协议》与东亚股份关联方应收公司款项对抵,剩余回款由第三方汇入且通过多次资金循环形成虚假回款;钢结构项目成本对应的货物和劳务采购系虚构。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账务凭证、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相关公司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东亚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国平,未能勤勉尽责,保证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亚股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组织、安排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东亚股份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承认东亚股份定期报告虚假记载,但东亚股份是新三板基础层企业,属于培育型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对公司处罚过重;二是企业经营困难,存在欠薪欠税等情形,如果罚款过重,企业将倒闭破产;三是东亚股份是新三板企业,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东亚股份未做到规范经营,请求给予改正的机会。综上,请求对公司从轻、减轻处罚。
徐国平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疫情期间东亚股份经营困难、高管流失,本人对资本市场经验不足,不存在披露虚假信息的故意。二是东亚股份作为新三板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很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学习和规范。三是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承受大额罚款。综上,申请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都应严格遵守。股转系统的包容性并不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包容。二是东亚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徐国平组织了财务造假行为,且明知营业收入、成本等信息虚假,仍然签署2020年、2021年年报,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徐国平对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四是公司经营困难、徐国平市场经验不足及经济困难等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并酌情调减处罚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福建东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控制股权的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能够最终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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